食品用纸制品包装印刷注意事项

 

 

一、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注 包装类 食品用纸包装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3鸡皮纸 4 食品羊皮纸 5半透明纸 6玻璃纸 7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容器类 食品用纸容器 纸袋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纸罐 12纸板类罐 13圆柱形复合罐 14其它复合罐 纸杯 15淋膜纸杯 16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纸板餐具 18淋膜纸餐具 19纸浆模塑餐具 纸盒 20纸板盒 21淋膜纸盒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基本要求

4.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4.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4.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
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4.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
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4.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875px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2019年11月6日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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